公诉人建议量刑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杭州7·30交通肇事案”庭审结束,肇事女司机痛哭忏悔
今天上午9时30分,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的“杭州7·30交通肇事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依法开庭审理。
1月11日上午9时30分,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的“杭州7·30交通肇事案”在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亲属、受害人及家属、社会群众等40余人到现场旁听。
庭审中,被告人陈某某神请木讷,声音虚弱,一开始低着头。在此前,陈某某因身体原因被监视居住。法官在核对她身份信息后表示,考虑到陈某某身体原因,允许她坐下接受庭审。
根据公诉机关宣读的起诉书显示,陈某某已对相关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了对方的谅解。
陈某某对指控交通肇事罪的罪名没有意见。
在公诉方问询时,陈某某表示当时车辆副驾驶座位上坐着自己的前夫。两人当时从古墩路新时代家居广场看完装修材料后,驱车前往她位于文二西路的家。她表示,路上两人并没有交谈,也没有争吵。
陈某某供述,当时因为转弯时弧度过小,撞上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然后紧张中想踩刹车。一脚踩下去,感觉踩空了,她以为刹车坏了,想再换手刹,但来不及操作。
公诉人询问陈某某,鉴定意见显示,当时她并没有踩刹车,而是踩了油门,踩刹车只是她自己以为的,是否认可?
陈某某表示认可鉴定意见的说法,但她说,在竞舟路往文二西路口,车子失控后撞车撞人的过程,她完全不知道。“直到车子停下来,翻了,我才反应过来。车天窗碎了,我从天窗里爬出来,爬出来后就动不了……”
起诉书显示,当时陈某某撞车撞人后,车辆向右侧翻倒,撞到右边围墙后停下来。
事后,陈某某叫路人帮忙报警,在警方到场后投案。
据悉,陈某某为了赔偿,还卖掉了儿子的一套房子,又向朋友们借了钱。
目前已经取得受害人谅解。
当公诉人问陈某某怎么想的,陈某某语带哭腔,不断用纸巾擦拭眼泪。她说,“出事后的这段日子里,很后悔、很悲伤、很绝望。因为我的过失给受害人造成痛苦和悲伤,给社会造成这么大的影响。”
目前公诉人正在举证。公诉人用的是西湖区检察院自主开发的审查示证辅助系统,证据展示会更加直观。
公诉人出示了多组证据证明表示,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是陈某某将油门误当成刹车连续踩踏,导致车速过快而发生事故。
对于起诉书中称“当时陈某某没有踩刹车而是踩了油门”这一点,公诉人出示了3份证据:
第一份表明了事故当时肇事车辆的刹车、信号灯、转向系统和轮胎都是正常的;
第二份证实了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刹车信号灯能正常启亮,而在车辆转弯和高速行驶过程中,刹车灯一直没有启亮,直到车辆发生碰撞后才启亮;
第三份是陈某某右脚鞋底的印痕鉴定,证实鞋底印痕的纹路与油门的纹路吻合,而与刹车的纹路不吻合。
公诉人举证的一张照片显示,事故发生时,陈某某穿的是一双拖鞋。
此外,公诉人也举证了陈某某当时没有酒驾行为,与副驾驶座位上的人员也并无争吵行为,也确认了陈某某精神状态正常,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建议,应该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处以陈某某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此案的几个关键点,公诉人表示,
首先,造成事故的根本原因是陈某某个人把刹车误当成油门的操作导致,而非其它原因;
其次,陈某某造成事故的主观原因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多项证据显示她不存在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最后,陈某某构成自首情节,在案件发生后主动叫路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警方投案,到医院后主动配合调查,做出如实供述,积极处理了赔偿问题。
但同时公诉人也表示,交通肇事后行为人留在现场投案是法律规定的应尽义务,因此,相较于一般的自首情节应该在从宽的幅度上予以限缩。
此外,公诉人表示,本案是由一个个小错误叠加而成的,“从车持续加速,到最终撞上行人车辆,整个过程十几秒,这个过程看似很短,但如果开车前能同样花上十几秒的时间,穿上一双正常的鞋子,左转弯时牢记交规,在紧急情况下知道如何制动……也许就能避免这样的事故。”公诉人说。
据悉,陈某某1954年出生,大专学历,是名退休干部,驾驶肇事车辆一年多。目前,她已委托儿子处理相关赔偿事宜,卖掉了房子,还和亲友同事借了钱。在法庭上,陈某某表示认罪,说这是她人生65年来犯过最大的一次错误,也是最不愿意回忆的片段,“既然活下来了,承担起弥补自己的过失,我诚心诚意向所有受害人致以最深的歉意,也诚心诚意接受法庭判决。我躺在床上想,怎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没办法,只有恐惧。我一辈子想做好事,做个好人,没想到伤害了这么多的无辜。我也是上有老下有小的人,对受害者的伤痛我是能切身体会到的。罪孽、巨大的阴影笼罩着我。”
陈某某说,尽自己最大努力去赎罪。
陈某某的辩护律师表示,该案陈某某主观故意较轻,具有自首情节,也有认罪、悔罪表现,相比于酒驾等交通违法行为较轻,建议缓刑。
公诉人针对辩护律师所述,认为本案造成社会影响较大,不建议予以缓刑。
上午11时50分,法庭宣布休庭,并将择日进行宣判。
事件回顾
△事发瞬间
在人员密集的路口错把油门当刹车 最高时速到132公里/小时
2018年7月30日晚7时许,杭州城西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事故造成5人死亡、7人受伤。
事故现场的一名目击者说,肇事的是一辆黑色SUV奔驰车,由北往南开到竞舟路时,车辆失控,没有减速直接先撞上了一辆电动车,然后撞翻了非机动车道上的遮阳棚和棚下的十几个骑电瓶车人和行人,还撞到了路边的隔离墩和其它车辆。
目击者回忆:司机为女性,50多岁,当时也被卡在车里,副驾驶座上有名男性,两个人都是清醒的。
附近一家商店的店员说,当时听到一声巨响,出来看时这辆车在竞舟路北面,旁边还有一辆车,路口就要变成红灯,旁边的车停下来了,这辆车却飞快冲过去了,冲过去时带倒了北面路口的一个遮阳棚,幸好棚下没有人。冲过去后,南面路口有行人在行走,直接撞上了行人,然后撞上路边一棵树才停下来。
肇事车女司机的儿子说,车子失控,什么东西卡住了,妈妈驾龄很多年了,出事车是老车子,不是新买的。
车祸发生后,伤员被120紧急送到邻近医院。
据2018年8月9日杭州警方通报:经调查,陈某某因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使用,致使车辆在竞舟路由北向南行驶过程中逐步加速至约132公里/小时。
各方通报
经警方调查,涉案驾驶员陈某某穿拖鞋驾驶浙A87T97号小型越野客车行经杭州文一西路竞舟路口由东向南左转弯时,没有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左侧车轮冲上道路中央分隔带端部缘石。此后,陈某某又因操作失误,将油门当刹车连续使用,致使车辆在竞舟路由北向南高速行驶。车辆在路口南北向红灯状态下通过后,在文二西路竞舟路口发生事故,将正在路口等候的多名行人撞倒,并导致过往多辆车辆、道路设施等不同程度损坏。经责任认定,陈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同年8月24日,杭州市检察院于受理杭州市公安局提请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的案件材料后,经依法审查认为,陈某某的行为已涉嫌交通肇事罪,符合逮捕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法对陈某某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同年11月26日,杭州市西湖区检察院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检方认为,陈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的规定,依法对被告人陈某某提起公诉。
事故究竟是怎么发生的?
2018年7月30日事故发生当晚,公安机关对陈某某作了酒精测试和尿样检测,初步排除其酒驾、毒驾嫌疑。
随后,杭州警方委托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道路交通事故鉴定中心对涉案车辆进行检验鉴定。该中心对车辆制动、灯光及转向系统作了检验鉴定,于2018年8月3日出具了检验报告。8月4日,杭州警方发布消息,通报涉案车辆检验鉴定情况。报告显示,送检车辆制动系统可实现制动功能,灯光及转向系统均无异常。
8月9日杭州警方通报称,经过调查,肇事司机因操作失误,将油门当作刹车使用,造成了此次交通事故。
此前消息详情:杭州城西车祸后续!律师说法:为什么是交通肇事罪
来源:浙江新闻(记者 钱祎 胡元勇 徐文迪),版权归原作者所有。